关于转发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
2013-03-26 10:43:29
野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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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现将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06〕6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获得汽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自治区各类进出口公司,将授权书原件、汽车生产企业有关资料(产品认证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服务承诺书,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进出口公司申请报告、进出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车辆售后服务承诺书、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等材料于2007年1月15日之前报送至自治区外经贸厅机电办。
二、未取得汽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出口公司,若已于2007年1月15日之前与外商签订了汽车出口合同,需持已签订的出口合同原件、公司申请报告、2006年汽车出口海关报关单原件、售后服务承诺书,于2007年3月20日之前,到自治区外经贸厅办理备案手续。
三、东风新疆汽车有限公司要进一步核对汽车产品出口目录,将有关授权书原件于2007年1月15日之前报送至自治区外经贸厅机电办。
其他有关事宜,请与自治区外经贸厅机电办联系。
联系人:王俊杉 联系电话:0991-2859034
附件:
1.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
2. 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汽车产品目录
3. 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生产企业)
自治区外经贸厅机电办
二○○七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