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护照种类、颁发对象和颁发机关
(一)护照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国政府发给中国公民,供其出入国(境)和在国(境)外旅行或居留时证明其国籍和身份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普通护照和特区护照。普通护照又分为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简称“因私护照”)。特区护照分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统称为“因公护照”。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期满前可延期。香港特区护照的有效期一般为10年,签发给16周岁以下儿童的护照有效期为5年。澳门特区护照有效期一般为10年,签发给18周岁以下儿童的护照有效期为5年。
(二)颁发对象
外交护照主要颁发给中国党、政、军高级官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各民主党派的主要领导人,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等。
公务护照主要颁发给各级政府部门县(处)级以上官员、派驻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驻联合国组织系统及其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等。
因公普通护照主要颁发给各级政府、社会团体的一般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因公出国人员。
因私普通护照主要颁发给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等因私事出国的中国公民。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颁发给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
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颁发给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
(三)发照机关
外交部负责颁发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并办理上述因公护照的各类手续。自2002年5月1日新版外交护照启用后,外交护照统一由外交部签发。
经外交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各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颁发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并办理上述因公护照的各类手续。新版外交护照启用后,外交护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向外交部领事司申办。目前,包括外交部全国共有58家因公护照的颁发机关。
经公安部授权,各地方公安机关负责颁发因私普通护照,并办理因私护照的各类手续。
根据香港特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区基本法,中央人民政府授权港、澳特区政府依照法律分别签发港、澳特区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负责颁发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并办理上述护照的各类手续;办理香港、澳门特区护照及其他旅行证件的有关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总领事馆和领事馆负责颁发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并办理上述护照的各类手续;办理香港、澳门特区护照及其他旅行证件的有关事宜。
外交部驻港、澳公署负责颁发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并办理上述护照的各类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旅行证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是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及其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授权的驻外机关颁发给以下人员:
1、由海外往返中国大陆的港、澳、台同胞;
2、持台湾身份证件无法申请外国签证的台胞;
3、因时间等条件限制来不及申领护照的中国公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简称“海员证”)由交通部海事局及其授权的海事机构颁发给出国(境)执行航海任务的中国海员。目前,我国部分海员出国(境)执行任务只持海员证,其他海员出(境)执行任务还须申领护照。
(三)香港签证身份书
香港签证身份书由香港特区政府签发给未能申领香港特区护照或其他国家(地区)旅行证件的香港居民。
(四)香港海员身份证
香港海员身份证签发给持有香港特区政府海事处签发的“雇用登记簿”的香港居民。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
澳门特区旅行证由澳门特区政府签发给未能领取澳门特区护照的澳门居民(包括外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