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时注意:
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应该表示出“......国际货运代理......”字样;或经营范围中有“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表述。两种情况亦可取其一。
依据的文件: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贸发[2005]32号)文件(全文见对外贸易发展处政策法规):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登记注册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原外经贸部1995年第5号部令发布,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关于经营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以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名称中应当体现"国际货运代理"类似字样;企业的经营范围原则上按"XX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核定,需要具体核定的,按照《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业务核定,其中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有关主管机关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文件。在经营资格审批取消后,已登记注册的企业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按上述要求予以规范。
二、注册资金要求:海运:500万元人民币;航空:300万元人民币;陆路:200万元人民币。
依据的文件:
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全文见对外贸易发展处政策法规):
第八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