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税收和外汇管理
(一)外资企业在吉经营期间应缴纳的主要税种
1.增值税。税率为20%,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2.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对于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的企业仅征收土地税。
3.消费税。涉及燃油产品、酒精类产品、金银饰物、烟草、高档裘皮类商品等,税率由吉政府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4.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人月收入650索姆及以上的税率为10%,其他免缴。
5.社会保险基金。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9%,其中企业缴纳21%,职工缴纳8%。
6.土地税。采用级差计税办法,根据土地用 途、位置及其他因素确定,具体税率计算方法可向当地(市、区级)土地管理部门咨询。
7.进出口关税。
(二)吉中两国政府间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根据这一协议,中国在吉投资企业可凭经过公证的国内社会保险部门的证明免缴在吉中方工作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
二 劳动管理
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在吉从事劳动行为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来吉以从事劳务活动为目的的外国公无国籍人土须在国家移民与就业委员会
2.国家移民与就业委员会是颁发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与工作许可证的国家授权机关。颁发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与工作许可证须符合吉政府确定的有关配额要求。
3.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中确定的配额在颁发后3个月内如不予以使用即告作废。
4.按规定程序取得工作许可后,在企业工作及从事个体商业行为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由国家移民与就业委员会授予工作许可证。
5.禁止未办理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的法人或自然人招收、雇用外国劳动力,禁止未办理工作许可证的外国公民在吉从事劳动或个体商业行为。
6.非法招收、使用外国劳动力的雇主应承担法律责任。
7.在吉本国缺乏同等劳动力情况下颁发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应遵循吉公民优先选择空缺工作岗位的原则。
8.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1年,许可证的延期由招收、使用外国劳动力与吉公民境外务工管理局审批,同时,雇主应缴纳与办理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等额的费用。
9.禁止转让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按许可证招收的外国劳动力禁止为其他雇主工作。
如外国劳动力为一家以上单位工作,应获得国家移民与就业委员会许可。持有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个体企业主须在许可证申请中注明从事商业行为的地点。如外国个体企业主希望在其他地点从事商业行为,则应获得国家移民与就业委员会补充许可。
10.外国劳务人员取得工作许可证后有权在吉从事劳务活动。
11.吉雇主或个体企业主需向国家移民与就业委员会递交外国劳动力工作许可证的办理申请。申请的附加文件清单由国家移民与就业委员会确定。
12.企业中外国负责人、外国专家的工作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并允许逐年延期。外国劳动力工作许可证总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外国个体企业主——不得超过3年。
13.工作许可证应颁发给年满18岁的外国公民。
14.办理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工作许可证及其延期为有偿服务。办理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的费用由雇主缴纳,办理工作许可证的费用由外国劳务人员或个体企业主缴纳,具体金额由吉政府确定。
15.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在吉境内从事劳务活动、个体商业行为时违反吉有关法律的,将遵照吉法律规定予以行政驱逐。
16.在吉从事劳动行为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在违反本条例、违反吉法律、被吊销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或工作许可证,以及其他不可遇见的情况下,其遣返费用由雇主承担。
17.在雇主面临企业重组、法人地位变更以及缩减外国劳务人员数量、名额的情况下, 已颁发的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应在国家移民与就业委员会重新注册。
18.如雇主中止经营行为,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外国劳动力工作许可证即告失效并应上缴国家移民与就业委员会。
19.外国公民在本国已办理的用于申领在吉工作许可证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如在吉签署的国际公约中未作其他规定,应按有关程序在吉驻外使领馆办理公证。
20.如上述文件以外文书写,应提供经公证确认的吉国家官方语言译文。如文件原件缺失,则应提交经公证确认的复印件。
21。国家移民与就业委员会自申办所需文件全部递交之日起15日内应做出颁发或拒发工作许可证的决定。
22.如工作许可证遗失,外国公民应向国家移民与就业委员会申领副本,并应说明遗失原因。副本申领在缴费后(为许可证办理费用的50%)方可办理。
23.国家移民与就业委员会负责对雇主与所雇外国劳动力签订的雇用合同登记备案。
24.外国劳动力工作许可证在以下情况下应予以拒发或作废:吉国内劳动力市场具备同等专业人员;所提供的办理文件内容确认失实汐L国劳动力中止在吉劳务活动和个体商业行为或做出违反吉法律的行为。雇主、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可按司法程序,对拒发、中止或暂停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工作许可证的决议提出上诉。
25.在未申领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厂作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主雇用外国劳动力从事有关经营,其经营利润将予以没收,并纳入国家预算。
26.本条例确定的办理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工作许可证的规定对以下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不予采用:官方确认的难民;拥有吉长期居住证人士;获准政治避难人士。
上述规定另对以下外国公民不予采用:外国企业提供的技术设备安装人员;已按吉学制就读,并在假期务工的留学生;派驻吉使领馆以及具有外交性质机构的工作人员;派驻吉境内的媒体记者;吉与他国签订的国家和政府间协议中确定的有关在吉工作人员。
2007年1月,吉对从事批发、零售贸易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实行名额限制。法令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禁止外国人在各类市场和流动摊点上从事批发、零售贸易;在各商贸中心、超市从业的以个体经营者身份注册登记的外国人比重不得超过该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10%。
三 出入境管理
(一)签证手续
根据2002年6月中吉两国政府签订的公民往来协议,除持有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俗称“大公务”)的人员,持其他种类护照者前往对方国家时均须办理签证。
1.持因公普通护照的中国公民凭吉方有效邀请函,通过居住地地方政府外办、经外交部领事司到吉驻华使馆办理赴吉签证。
2.持因私护照的中国公民可凭吉方有效邀请函直接到吉驻华使馆办理赴吉签证。正常情况下7个工作日可拿到签证,签证费为480元人民币。
3.首次赴吉的中国公民须到吉驻华使馆(北京)办理签证。多次出国的中国公民可在吉外交部领事局办理“反签”。从2005年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居民可在吉外交部设在乌鲁木齐市的签证点办理赴吉签证。
4.比什凯克玛纳斯国际机场可办理“落地签证”。申请“落地签证”的外国人须提前向吉外交部领事司提交申请,外交部领事司在7-1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发放签证号,同时通知设在玛纳斯机场的签证点。签证手续费为36美元。
(二)在吉居留手续
外国公民自入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到吉内务部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留登记。短期出差或旅游入境的外国人可一次性取得不超过签证期限(一般为1个月)的居留许可,手续费为55索姆。吉正规宾馆、酒店也可替客人办理居留手续,一般收费为每人10美元。
外国人在吉境内第一次居留许可期满后,可申请延长居留。申请1次可延期居留1个月,一般可连续申请两三次,也可一次性申请3个月居留许可(含出入境1次)。
四 鼓励投资
(一)吉对外国投资的主要规定及优惠政策
1.外国投资者在吉投资不受行业限制,可在吉任何经济领域进行投资。
2.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除了在自由经济区注册的外资企业外,其他外资企业一般情况下不享受税收优惠。
3.对投资性进口商品(如外资企业用于生产的机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
4.外国投资者在吉法律允许范围内可在吉境内独立自主进行投资活动,其财产、投资及合法权益受到吉法律保护。
5.外国投资者可自由支配一切合法所得,可将经营利润及人员的工资收入自由汇往境外,且数量不受限制。
6.外资企业依法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吉政府部门不得随意干涉外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国家税务部门每年只能对企业进行1次检查)。
7.凡在吉政府鼓励投资的优先发展领域进行投资以及在吉国家发展规划项下对特定区域进行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均可根据吉有关法律规定获得相应优惠。
8.在吉政府对投资法、税法和关系到国家安全、公众健康及环境保护的法规进行修改或补充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有权在上述修改或补充生效之日起10年内自由选择对其自身最为有利的适用法规条款。即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利益的需求,在原有法规和修改后的法规之间进行自由选择。
9.在吉法律对自由货币在吉境内外的流通实行限制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不受其限制。
如对外国投资者实行此种限制,则必须以防止洗钱交易的法规为依据。
10夕I、国人有权在吉购置不动产,但无权取得土地所有权(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国自然人无权在吉购置住宅,但在吉注册的外国法人可以按规定程序购买住宅。
(二)自由经济区及有关政策法规
1.吉4个自由经济区包括:比什凯克自由 经济区、纳伦自由经济区、卡拉阔尔自由经济区和玛伊玛克自由经济区。目前,4个自由经济区中初步成型且给地方经济发展带来一定促进作用的仅有比什凯克经济区。其余3个自由经济区非但没有达到吸引外资、扩大出口的目的,反而因法律漏洞和管理不善成为走私者的天堂。2004年吉政府总理签署了关于整顿这3个自由经济区的决议。除决定临时取消其免税进口燃油产品的权利外,还拟于近期完成关于撤销上述3个自由经济区的经济论证。
2.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占地面积共489公顷,主体部分位于吉首都比什凯克市近郊的玛纳斯国际机场附近。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视同 “境内关外”,设有单独的海关和注册管理机构,实行封闭式管理。经理委员会是自由经济区的最高管理机构。其总经理由吉政府直接任命并对后者负责。在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经营的企业须在经理委员会注册。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的经营实体只能是法人。投资者在经理委员会处租用自由经济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土地、房屋和建筑物。
截至目前,在该自由经济区内正式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共有72家。
外国投资者在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可享受以下基本权利和优惠政策:(1)外国投资者在自由经济区可从事吉法律不禁止的任何生产和经营活动(包括零售贸易)。(2)外资企业在自由经济区经营期间,免缴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3)对在自由经济区注册的外资企业输入经济区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税费。当其向境外出口商品时,则须向自由经济区经理委员会缴纳出口报关货值1%~2%的“提供税收优惠服务费”。(4)自由经济区内生产的产品出口到吉境外时不受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的限制。(5)来料加工产品,加工后新增价值超过进口价值30%以上的,其原产地可视为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如系家用电器产品,则新增价值只需达到15%或经加工后其商品性质发生改变(4位商品代码中任何一项发生变化),其原产地即可视为吉尔吉斯斯坦。(6)对经由自由经济区转口到第三国的货物,免征一切税费;但对从自由经济区输往吉境内其他地区的货物照章征税。(7)吉劳动法适用于在自由经济区注册的外国投资企业。后者应按照吉有关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基金。
(三)其他投资活动办理程序
1.需要在相关部门办理许可证的经营活动有:矿产资源勘探与开发;在河流和水面上修建堤坝;捕捞和捕猎吉政府限制渔猎的动物;制售药品及其他医药用品、器械;啤酒、葡萄酒、香槟酒、甜酒、白兰地和酒精生产;个体行医(包括兽医);博彩业;航空业和航空技术服务业;城建工程,包括民用、公用和工业房屋及设施的勘察设计;除私人住宅外的建筑安装工程;私人侦探或保镖业务;银行业、现金兑换业务、电子付款服务、典当业、贷款业务、法人集资业务;有价证券业务;保险业;非国有退休基金业务;邮政、电信、电视、广播业务,包括设计、生产、建设和安装有关设施、设备;酒精类商品贸易;生产、传输和配送电力、热力、天然气,原油和天然气加工;电站和输电线路的修建;审计业务;办学活动(不包括从事学前教育和普通基础教育的国家教学机构);爆炸物、烟花制品的进口、加工、生产和销售;武器弹药的生产、修理和买卖;从事要求资质证书的工程;毒副作用强烈和放射性物质的生产及销售;有毒物质和放射性物质废料的加工、使用、销毁和保存;运输(含过境运输)有毒物质的生产废料;办理破产事务;法律事务(私人公证事务和律师事务);汽车客运(不包括出租小轿车)、国际货运(陆运、空运、水运和铁路运输)和经营长途汽车站;现金和贵重物品汇递、托收业务。
2.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和审批手续。吉国家地质和矿产资源署(地矿署)是吉地质和矿山工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能包括地质勘探、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许可证的管理和发放,以及对正在开采的国有和私有矿山进行监管等。
吉鼓励外国投资者参与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外国投资者可独资或与吉方合资合作从事矿产资源的研究、勘探和开采。外国投资者无须与吉政府对开采所得的矿产品进行分成,产品完税后即可依法向境外输出。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许可证的有关规定为:矿产资源领域的许可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针对某个确定的矿产而发放的许可证,其中又分为矿产资源勘探许可证、开采许可证和地下设 施许可证(专指用作地下矿井、治疗疾病和埋藏放射性废料而非用于矿产资源开采)。具体规定可查阅吉矿产法。另一类是发放给具有矿产资源勘探和开采能力的企业的许可证。拥有此类许可证的企业凭借自身的专业技术和人才优势有权在吉境内从事地质勘探工作,而不一定参与矿山开采或在该行业投资。具体规定可查阅吉许可证法。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先发放2年有效期的许可证。若申领企业在2年内完成了许可证协议中规定的内容,则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至4年。反之,许可证委员会将拒绝予以延期,许可证作废。开采许可证 的有效期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最长可达20年。若项目开采年限超过20年,则视许可证协议条款的完成情况来决定是否延期①。
3.许可证申领程序。企业向吉地矿署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应注明企业情况、拟勘探开发的矿产资源情况等。同时随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章程副本、工程计划书和银行资信证明。吉地矿署许可证委员会对申请书及随附文件进行审核。审核期限为1个月。若企业提交的文件不属实或资信能力不足,许可证委员会将拒绝发证。通过审核后,吉地矿署向企业发放许可证,并签署第一份许可证协议,其中规定在确定的期限内对申请项目进行规划设 计。获得许可证的企业应到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技术安全、生态环保安全和矿产资源保护等进行审批鉴定,并办理土地划拨手续。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吉地矿署与企业签署第二份许可证协议,其中注明实施项目的基本技术数据。
目前,吉对外国公司申领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许可证实行单独审议制度。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储量达到一定规模的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许可证须提交吉政府审议,并由政府成立的招标委员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发放许可证。
4.矿产资源开采业涉及的税费及相关报表。增值税,按销售收入的20%计算,报表为月报;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报表为月报;资源使用税,按企业利润的5%—6%计提,矿种不同,税率不同,其中黄金的税率最高,报表为月报;利润税,税率为20%,报表为月报;消费税,金属类矿产、在吉境内开采的油气免征,从他国进口油气征收6%的消费税,按月征收;公路税,按销售收人的0.8%计算,报表为季报;紧急状况税,按销售收入的1.5%计算,报表为季报;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的20%计算,报表为年报;零售税,税率为4%;土地税,按所处位置及吉政府相关文件具体执行;社会保险基金,当地雇员需按收入所得的33%缴纳社会保险,其中25%由企业负担,8%由个人负担,由企业代扣代缴,报表为月报、季报和年报。
五 工商登记
根据吉现行法律规定,凡在吉进行投资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外国公司代表处、分公司,以法人形式注册公司一律须在吉政府司法部注册局办理国家注册手续,并在吉国家统计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办理登记手续。个体经营者注册在吉国家统计委员会及其下属地方办事机构办理。
(一)法人注册
法人注册应提交:设立公司的章程和合同;经过公证的国内营业执照副本;其他能够证明其在本国合法法人地位和正常经营状况 的文件(银行资信证明等);注册私人公司只需提交投资人的有效护照以及公司章程和合同。
注册应在申请人按规定将所需文件全部递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个体经营者注册
个体经营者注册应提交:注册申请;加盖①自他国进口的矿产原料无须办理许可证,拥有探矿权的企业可优先获得采矿权。
吉内务部批准合法居留印章的有效护照。上述文件均须经有授权的翻译服务机构译成吉文或俄文,并经过公证。
(三)注册费用
外资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除收取少量手续费外无须缴纳其他费用。对企业的法定资 本数额没有限制性规定。
(四)年审手续
在吉正式注册的法人每年7月1日前持公司经营文件和报表到司法部办理年审。逾期不办者将被取消注册资格。
六 外贸管理体制
苏联解体后,吉取消了国家对外贸的垄断,全面放开外贸经营权,所有法人(不论所有制形式)、自然人均有权从事国内贸易和进出口贸易,无须进行专门的资格注册。目前,吉已取消出口关税,进口关税总体水平在8%左右,零关税的进口商品占外贸商品的50%左右,被称为独联体国家中贸易自由化程度最高的国家(1998年吉加人世贸组织)。
(一)海关制度
吉尔吉斯共和国海关总署隶属吉政府。下设15个海关:除全国7个州和比什凯克市设有海关外(楚河州辖区内有托克马克和卡拉巴尔达两个海关),玛纳斯国际机场和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也分别设有海关机构。此外,还有南方海关、北方海关、动力海关和北方铁路海关。中吉边境的两个陆路口岸——吐尔尕特口岸和伊尔克什坦口岸分别位于纳伦海关和奥什海关辖区。
1.海关税费。这部分税费包括:海关手续费——报关货值的0.15%,进出口商品均须缴纳;进口关税——按计算方法分为从价税、特种税和混合税3种;消费税——仅涉及汽油、柴油、烟、酒、贵重饰物等部分商品的进口,税率按每年公布的消费税税则执行;增值税——20%,计算方法为:(报关货值+关税)X20%,缴纳消费税的进口商品无须缴纳增值税。
除上述4个主要税种外,根据有关规定吉海关还有权征收下列税费:自然人统一关税——主要针对从事旅游购物贸易的个体商人,一般以整车为单位计算应纳税额;货物保管费;海关押运费;违反海关规定罚款;办理知识产权证明手续费;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在吉海关总署登记手续费。
2.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涉及以下两种情况:(1)来料加工产品的复出口,即利用进口原料 在吉境内加工后复出口的商品,凭在海关监管部门办理的许可证(有效期1年)可享受退还原料进口时缴纳的关税和增值税的待遇;(2)利用在本地采购的原料加工的出口商品,出口时不分商品种类均可享受退还增值税的待遇。
3.关税优惠。吉对WTO成员国以及与吉达成有关双边协议的国家给予贸易最惠国待遇;对产自其他国家的商品或未注明原产地的商品,实行加倍征收进口关税的规定,对税则规定为零关税的商品则增收10%的进口关税;吉对欧亚经济共同体成员实行特殊的关税优惠,即对原产地为该组织成员国的进口商品免征 海关关税,增值税实行目的地征收制度。
4.免征进口关税的商品。主要包括:执行国际客货运输任务的交通运输工具以及为保障其正常运行所需的各类物资(食品、燃料、配件等)和为排除故障在境外购买的物资;为保障拥有吉国籍的船只或吉租用船只在境外进行海上捕捞所需而带出境外的各类物品(食品、燃料、配件等)及其境外捕捞产品;外国驻吉代表机构及其代表、根据国际协议或吉法律规定享有免税待遇的自然人的自用物品;吉法律规定应列入国家资产的商品;人道主义援助物资、用于消除自然灾害的物资、用于免费教育、学前教育和医疗机构的教学设备;用于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的无偿援助、技术援助以及慈善项目的物资;自然人携带出入境、用于非生产或其他非商业目的的商品。
5.免征增值税的进口商品。主要包括:用于消除自然灾害、武装冲突或其他灾难性事件后果的进口物资;人道主义援助物资;出口商品的复入境;在限定期内以原来形态复出境的临时进口物资(须缴伺‘担保押金);由于投送错误退还出口商的货物;过境运输货物;驻吉外交代表机构、外交人员及家属个人的自用物品;消费税商品;经吉政府批准的药品;经吉政府批准的教学用具(不涉及笔、练习本、文件夹等一般文具);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的技术设备;儿童食品。
6.免征消费税的进口商品。主要包括:自然人在限定数额内携带入境的消费品;国际运输工具正常运行所需的消费税商品,包括为修理运输工具所需在境外购买的消费税商品;入境前已损坏报废的商品;人道主义援助物资;用于吉政府或国际组织慈善项目和技术援助项目的物资;没收充公、无主或吉作为主权国家享有继承权的贵重物品;驻吉外交机构、享有外交地位的国际组织、外交人员及其家属的自用物品。
(二)配额和许可证制度
根据吉许可证法,吉对少数商品的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许可证分为自动和非自动2大类,不对进口商品的数量和价格做限制性规定。许可证的发放分别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如国防部、安全部、农业、水利和加工工业部、卫生部等。
1.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这类商品主要有:密码设备及其配件、密码程序软件;武器和军事装备、用于武器生产的专用配套产品、军事技术合作领域的工程和服务;预防战争毒害物质的设备及其配件;军服及其标志;军用产品的技术规范文件,包括设计文件和使用说明(以上涉及商品名录由吉国防部另行规定);火药、爆破物、引爆物和烟花制造设备;核材料、核技术、核武器及装备、特种非核材料、放射源及放射性废料;可能被用于制造大规模杀伤武器的民用材料、设备和技术;町能被用于制造武器和军用设备的部分原料、材料、设备和技术;贵金属、贵金属合金及其制品,贵金属镀膜材料及其制品,矿石、精矿粉、边角材料和废料;贵重天然石材及其制品、贵重天然石材和再生材料及其制品;毒品、精神药物、麻醉品;剧毒物;危险废料;药品;公务用或民用武器;烟草;酒精及酒精制品;破坏臭氧层的物质及含有该物质成分的产品。
2.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除』: 述药品、烟草、酒精及其制品和破坏臭氧层的物质及含有该物质成分的产品外,实行出门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还包括:活牲畜;植物类制药原料;战争物资,弹药;有色金属边角料和废料。
3.实行进口数量限制(配额)的商品目录。
对用于生产酒精制品的乙醇酒精的生产和采购(包括该类产品的进口)实行配额制度。吉农业、水利和加工工业部负责配额数量的制定、分配和监督。申请使用配额的企业必须具备经营酒精制品业务的许可证。
(三)商品原产地规定和检验检疫制度
1.商品原产地规定。根据吉海关法第180—188条的规定,吉尔吉斯共和国工商会是吉政 府授权的负责发放和确认原产地证书的主管机构。吉原产地规则的主要规定如下:
(1)以下情况进口商须按规定程序出示进口商品的原产地证书:商品产白吉法律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商品来自从该国进口受数量(配额)限制或其他外经贸规定限制的国家;国际协议对此有规定或吉法律在环保、保健、保护国内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国家安全以及其他重大利益等方面对此有规定者;提交给海关的文件中没有关于商品原产地的说明或海关有理由怀疑有关原产地的申报不实。
(2)进口商品的原产地证书应确切标明该 商品产自某国,并应包含下列内容:发货人关于商品符合相关原产地标准的书面说明;发放原产地证书的出口国主管机构关于原产地证书所述资料属实的书面证明。
当有证据证实某商品确实来自吉法律或吉加入其中的国际条约禁止放行的国家时,吉海关有权拒绝该商品入境;吉出口商品在必要时或在相应合同中有规定,以及进口国对此有承诺的情况下,由吉政府授权机构发放出口商品的原产地证书;吉自由经济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当其在自由经济区内的加工程度超过商品价值的30%时(家电类商品为15%),该产品原产地可被视为吉尔吉斯斯坦。
2.进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根据吉政府《关于对进口商品安全指标进行监督的决定》,部分商品在进入吉境内时应接受强制性安全检验。该文件规定:
(1)安全检验应由吉政府指定的监管机构或地方商检部门进行。
(2)商检实行“一站式”服务,对同一批商品只能由一个机构进行一次检验,检验工作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3)有管辖权的州(市)对同一种商品有一个以上商检机构时,接受商检的进口商有权选择其中一家作为实施检验的机构。
(4)对进口商品的监督检验应按吉政府规定标准收费。
(5)对投资项下进口并具有国际认证(包括IS09000标准证书)的设备、配件、建材等商品,证书核对:厂作应在两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不收取费用。
(6)如受检商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监管机构或商检部门应向进口商发放禁止在吉境内销售该商品的命令并通知海关,同时协助海关提出对该商品的处置意见(转口、励口工或销毁)。
(7)自然人携带海关规定数额内的自用物品入境,如办公设备、广告用品以及“临时进口”项下入境的展品(不包括广播器材)均不必接受强制性安全检验。
截至目前,中吉两国国家检验检疫部门之间尚未达成相互承认商检证书的双边协议。
(四)银行、外汇、保险
1.银行服务。吉银行开展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吉尔吉斯共和国银行及银行业务法》。
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银行是吉中央银行。截至2006年7月1日,吉全国共有22家商业银行(其中两家外国银行分行和一家结算储蓄公司)和180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约5 000人。
此外,吉还有538家非银行系统金融贷款机构。注册资本最多的吉尔吉斯斯坦投资信贷银行、德米尔银行、巴基斯坦国家银行比什凯克分行等都是以外资为主的银行,实力相对雄厚,信誉较好。
2.外汇政策。主要法律依据是《吉尔吉斯共和国外汇交易法》以及吉政府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签署的有关协定。吉实行浮动汇率制,本国货币索姆在国内实行完全可兑换。在吉注册的商业银行可在吉境内外自由买卖外汇。任何个人、机构、团体都可在商业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兑换点将索姆与美元进行自由兑换,无须任何手续,不受额度限制。吉中央银行每天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情况发布当日平均汇率,并以此作为确定商务交易价格和进行结算的依据。
吉外汇交易法还规定,吉本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携带自由兑换货币出(人)境,或将其汇出(人)境,只需履行规定程序(海关申报,向汇款银行出示相关文件和证明)即可,不受金额限制。在吉外资企业和商人可自由地将经营所得通过银行汇往本国或第三国,手续简便。吉多数商业银行都是国际银行金融电信协会成员,可通过电子支付方式进行国际汇款业务。
目前,中吉两国商业银行之间汇路通畅。一些驻吉中资企业和商人已经利用吉的银行服务进行跨国汇款(汇进、汇出)业务,提高了支付的安全性及人身安全保障。
3.保险服务。主要法律依据是《吉尔吉斯共和国保险法》。截至2006年7月1日,吉全国共有15家保险公司。吉保险市场对外完全放开,外国保险公司在吉境内既可独资也可合资经营。吉法律对外资保险公司实行国民待遇,对其在吉经营险种和费率等没有限制。但是,吉法律禁止商业银行从事商务活动(包括进出口贸易)的保险业务,各保险公司也未开展进出口贸易保险业务。
(中国商务部欧洲司综合处供稿)